1.1.1 除雾器定位时应保证烟气以竖直方向从中流过。
1.1.2 除雾器应完全占据吸收塔整个横截面上的空间。
1.1.3 除雾器冲洗系统采用四级冲洗,在第一级除雾器(粗除雾器)下侧布置第一级冲洗向上冲洗,在第一级除雾器(粗除雾器)上侧布置第二级冲洗向下冲洗,在第二级除雾器(精除雾器)上、下侧分别布置第三、四级冲洗向上冲洗。
1.1.4 所选择的管道材料、接头设计与制作技术应适合于在烟气中、石灰石浆液中与冲洗水中进行本规范中规定的检修工作。除雾器冲洗总管外部直接暴露在烟气与石灰石浆液中。总管内部暴露于除雾器冲洗水中。
1.1.5 所有单个部件应标有卖方供应设备图纸上规定的零件编号或件号。
1.1.6 对于买方与卖方供货范围之间的接口连接,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接口所需要的所有工程设计数据。对于买方提供的、用于与卖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接口连接的设备项目,买方应向卖方提资有关设计与性能数据与图纸。卖方应审核这些设备项目是否与其要求相一致。
1.2 结构材料
1.2.1 除雾器应采用增强聚丙稀,应能承受高速水流冲刷,特别是人工冲洗造成的高速水流冲刷。
1.3 通道数(通道是烟气流的方向改变)
1.3.1 1级除雾器应至少有两个通道。具体数量应由卖方确定,以便达到性能保证值。
1.3.2 2级除雾器应至少有两个通道。具体数量应由卖方确定,以便达到性能保证值。
1.4 夹液量
1.4.1 两级除雾器最大夹液量(包括溶解固体)应等于或小于附件A规定的值。
1.4.2 夹液量应在各种工况下在除雾器出口处测量,包括附件A中的最大表面烟气速度。